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
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
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知识产权投资比例,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否则著作权无。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