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事项(一)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发表后*25年的12月31日,计算计软件转让怎么办理,保护期满前,计算计软件,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较长不**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计算计软件转让流程,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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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一)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加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相对比较落后,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但是,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在制定我国软件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不走弯路或者少走弯路。所以,我们一开始就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不是选择其他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条明文把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一项。1991年6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定,中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正式诞生,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备化。由于我国计算机产业的相对落后,计算计软件怎么转让转让,不能代表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国际水平,所在在制定上述法律时,立法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更着眼于与国际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步、与国际保护接轨和一体化。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修订1976 年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除原则规定为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以此作为对计算机程序的注释,通过判例的补充把软件受保护的范围具体规定为:用回标代码表达的程序、固定在相关半软件上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但美国著作权法*102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保护不能延及体现作品中的思想、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划定软件保护范围时明文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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